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在位于谦信(荆门)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乙酸项目建设工地作业的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进行了监督抽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机械编码VLG0933LEE0900433的平均值为3.43m-1、机械编码18525的平均值为3.01-1,均超过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表1中Ш类0.50m-1的标准限值,尾气排放不合格。
1.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2024-11-10141、2024-11-10142),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2024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
4.2024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项目经理孙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5.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承建合同》1份,证明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的归属权;
6.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允许超出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马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依规定对超标的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确保排气烟度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